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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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湯美鳳 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吳成法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葉剛峰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7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提出之資產表及本院職權調查結果觀之,其名下財產有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實體股票
138股、國寶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各乙張,而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3日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主張應就前開清算財團財產進行分配,其餘財產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綜上,經本院將前開股票轉換成無實體股票,並委由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代為拍賣,所得款項淨額新臺幣(下同)1,676元,又前揭保單經國寶人壽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解繳保單解約金17,355元及37,462元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56,493元。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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