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確認親子關係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2號聲請人 林伽蓬 送達代收人 林燦桐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確認親子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認可聲請人與 林建銘 、 林建豪 之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固據其提出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影本、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法醫物證鑑定意見書、廣東省開平市公證處公證書各1件、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公證處公證書4件、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5件為證,然未提出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2010)番法少民初字第181號民事判決書正本及「生效證明書」正本供本院審核。
為此,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7日通知聲請人應於100年1月25日攜帶上述2件文書正本到庭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0年1月12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佐;惟聲請人既未於期日到庭陳述意見,亦未提出上述2件文書正本供本院審酌。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