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汽車駕駛執照及異動登記書各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682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12月9日確定,98年12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偽造之汽車駕駛執照及異動登記書各1張,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6823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97年12月9日確定,至98年12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汽車駕駛執照及異動登記書各1張,為被告所有,且供犯偽造文書案件所用之物,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證物袋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