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47號原告 邱明賢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 律師被告 陳昆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6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法官王靜慧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