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59號

原告 林翊茹

被告 吳念芹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鄭百易

法官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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