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37號
原告 劉昇豐
被告 林言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1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陳嘉凱
法官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桓陞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37號
原告 劉昇豐
被告 林言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1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陳嘉凱
法官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桓陞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