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七八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所訂約定書第十四條明定被告對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由台東地方法院管轄,有該約定書附卷可稽。雖原告依被告住所地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既經被告異議,即視為起訴,爰依兩造管轄之合意,以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