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助字第401號

聲請人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文弼   

           住○○市○鎮區○○○路000號12樓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惠霜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對於嘉沐企業商行之薪資債權部分強制執行之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商號之型態可為為獨資商號及合夥商號。在獨資商號情形

,商號即為所有人,故商業僅為所有人經營營業時表彰自己

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悉歸屬商號所

有人。

二、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嘉沐企業商行之薪資債權為執行,然上開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負責人為相對人,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在卷可稽。上開商行既為獨資商號,依前揭說明,獨資商號為所有人經營營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獨資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財產悉歸屬獨資商號所有人所有,故獨資商號所有人對於自己之獨資商號並無薪資債權之可言。準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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