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阮慶文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1月20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查上項第3款之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前已於98年3月26日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張健河
法官魏俊明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