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玉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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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玉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玉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籍花蓮縣原居花蓮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55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3月2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紙在卷可稽。是以被告已死亡之事實,堪以認定。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沈培錚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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