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游麗玲彰化商業銀行股│97年7月25日│195,000元│0000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花蓮││││-700││││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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