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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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
46號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蓉升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債權額比例全部。又共同抵押之土地係坐落嘉義市○○○段1小段第26地號,面積1,3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67,公告現值為28,145元/平方公尺。坐落上開土地之建號2007建物,其現值為378,5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原告稅務財產所得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上開抵押物總值為628,357元【計算式:(1,325×28,145×67/10,000)+378,500=628,357】。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應以受擔保之債權額即300,0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富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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