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459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美雪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如聲請狀所載之債權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電腦帳務明細影本等)。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