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榮春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翁榮春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7年
8月3日上午11時3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一帶,隨機攔下行經車輛,適有告訴人曾文明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上址,遭被告攔下後,被告即持路旁拾得之地磚砸向告訴人所駕駛之車輛右後車窗玻璃,致玻璃外觀遭受損壞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於10
8年2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