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1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金額及其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