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190號聲請人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斐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尚誼實業有限公司林明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期為何?㈡確認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請求之本票票號是否為868491號?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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