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8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煌昌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景泰興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08年7月8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