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鄭吉助 被告 王添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年度桃簡字第18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鄧鈞豪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