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㨗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㨗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㨗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3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281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