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4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杜青達 相對人即債務人 連真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及其中(一)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二)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三)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四)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