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6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626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裁定送達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鄭裕一┌───────────────────────────────────────────────┐│本票附表:97年度票字第626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96年7月18日│100,000元│96年7月18日│0000000││├─┼───────────┼─────────┼───────────┼────────┼──┤│02│96年2月23日│50,000元│未載│0000000││├─┼───────────┼─────────┼───────────┼────────┼──┤│03│96年11月23日│300,000元│96年12月10日│021705││├─┼───────────┼─────────┼───────────┼────────┼──┤│04│96年3月19日│350,000元│未載│795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