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更㈠字第1號再審原告 蔡秀琴 上列再審原告蔡秀琴與再審被告 張一惠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原確定判決廢棄,駁回再審被告之訴」,經查,原確定部分為本院86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判命再審原告蔡秀琴給付再審被告張一惠新臺幣(下同)2,983萬1,581元本息,惟再審原告於再審之訴起訴狀僅載訴訟標的金額為234萬6681元,而其事實理由欄亦僅爭執本院86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6「新亞建設公司融股票15萬股」、編號7「太平洋建設公司融資10萬股」部分,則再審原告請求廢棄者,究係原確定判決全部即2,983萬1,581元本息?抑或僅上開爭執部分即234萬6681元?容有疑義。
茲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確定再審之訴之訴訟範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並確定再審之訴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