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48號原告 王毓榮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 律師被告 王勇皓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被告 王揚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