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80號聲請人鳳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仁文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紫晴 訴訟代理人 吳紹虎 複代理人 李善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聲請人原名「美家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仁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再於民國100年1月27日更名為「鳳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參,合先敘明。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82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3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0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勞工保險局│台灣銀行營業部│99年11月22日│4,536元│AD00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