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8號債權人 蔣秉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明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