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929號原告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孟南熙 被告 王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因此求償連帶債務,對於各債務人並非必要共同訴訟。次按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以被告一人提起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經法院認為有理由為限,始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若無從斷定其提出抗辯是否基於個人關係而有理由,自無同條項之適用。此於督促程序亦同,故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全體或數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中之一人以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時,如有理由,對於該督促程序中之全體債務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其異議效力自及於全體債務人;倘其異議之理由係基於個人關係事由者,其效力自不能及於全體債務人。查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借款人 江双箱 、連帶保證人即本件被告發支付命令,惟僅連帶保證人即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至借款人 王双箱 未合法異議,雖被告提出之聲明異議狀僅記載「異議」,而未附具任何異議之理由,嗣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26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明其異議理由為:伊雖然是連帶保證人,但沒有資力可以還,所以聲明異議的理由就是伊沒有錢等語(見本院卷第36頁),顯然被告係以其個人關係之事由為抗辯(異議)理由,是其異議之效力自不及於其他連帶債務人王双箱,該支付命令祇對異議之債務人即被告失其效力,並以此部分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於本院109年7月21日言詞辯論時,將對被告請求遲延利息起算日及違約金起算日,各改為自108年6月25日及108年7月26日起算,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借款人王双箱於104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75,000元,並以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截至108年6月24日借款人最後一次還款日止,尚有本金657,000元未依約清償,至今仍未返還,被告係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之答辯: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中,自認上開原告所主張王双箱為借款人,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及借款人尚有前開借款債務未清償之事實,僅抗辯伊自己沒有錢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設立登記資料、借據及被
告還款記錄各1份等資為佐證,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並為被告所自認,堪信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又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有明文。
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列各款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主借款人王双箱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之款項,借款後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則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訴訟費用額為7,16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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