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33號
兼法定
代理人 賴榮杰
訴訟代理人 滕孟豪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1,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黎諭
附表:
一、系爭不動產座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目前土地公告現值為233,326元/平方公尺,而原告陳報被告設置之斜坡所占用面積為3.608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1,840元(計算式:233,326×3.608=841,840.208,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