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33號

原告臺北市國輝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

代理人 賴榮杰

訴訟代理人 滕孟豪 律師

被告 蘇宗柏松柏復健科診所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1,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黎諭

附表:

一、系爭不動產座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目前土地公告現值為233,326元/平方公尺,而原告陳報被告設置之斜坡所占用面積為3.608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1,840元(計算式:233,326×3.608=841,840.208,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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