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188號
原告 郭芝安
被告 張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因遭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詐騙,陷於錯誤,而將新臺幣3萬2,000元款項匯入被告所有之帳戶內,爰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等情。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