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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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龍
羅炳煌上列聲請人因上列被告賭博案件(106年度速偵字第17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伍拾貳張及榕樹葉參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龍、羅炳煌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速偵字第178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撲克牌52張及榕樹葉3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俊龍、羅炳煌2人於民國106年8月13日下午3時20分許起,在彰化縣竹塘鄉田頭村九龍大榕樹下之公共場所,以撲克牌、榕樹葉為賭具以俗稱「妞妞」之賭博方式賭博財物。嗣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為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在上開處所當場查獲,並扣得賭具撲克牌52張、榕樹葉3片等物。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2人上述犯行,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以106年度速偵字第17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相關卷證及上述不起訴處分書1份可參。而扣案之撲克牌52張、榕樹葉3片等物,為被告2人當場賭博之器具等情,業據被告2人供承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現場圖附卷可參(參偵查卷第8頁至第11頁、第18頁至第21頁、第22頁)。揆諸前揭法條,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