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馮景憶 被告 陳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編號2違約金欄之記載,應更正為「自
109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計算期數為9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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