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伍婉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伍婉菁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伍婉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