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鄒曾雲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163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曾雲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甲○○詐欺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鄒曾雲娣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執字第168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受刑人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受刑人之拘票暨報告書、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