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君燕備註:聲請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