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金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金訴字第9號
101年度金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弘毅選任辯護人陳俊傑律師被告張天堯選任辯護人 石志鵬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陳彥年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