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原告 吳沃疇
吳 黃麗彩 黃國倫 黃頌舜 簡谷峰 徐 楊貴慧 徐俊龍 徐綾黛 徐湘雯 徐綺霞 黃泓泰 黃忠慶 黃忠誠 黃信雄 黃佩珍 黃國修 黃國瑞 黃靖媛 呂織貝 被告 尤文章
呂學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70,4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3,904元,嗣本院於103年5月17日以103年度補字第268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詎該裁定均已送達原告後,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9至60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徐培元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