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2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223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世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薛世崇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如下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000-0000號」之記載更正為「000-0000號」。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171巷」之記載更正為「121巷」。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薛世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仍於飲用酒類後,在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25毫克之情況下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罔顧自己生命、身體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所為實值非難;兼衡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1頁),與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旻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578號被告薛世崇男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居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世崇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凌晨4時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居處,飲用啤酒後,竟於同日上午9時許,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9時30分許,行經彰化縣花壇鄉彰員路2段與彰員路2段171巷交岔路口,因轉彎未打方向燈,於彰員路2段171巷29號前為警攔查時,發現其身有酒味,乃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上午9時47分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25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薛世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彰化分局三家派出所公共危險案酒精測定紀錄表。
㈢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檢察官傅克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威廷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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