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1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旺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月英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4,718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