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48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即相對人乙○○前經鈞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由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之監護人。茲因相對人需龐大之醫療費用、生活費用,且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相對人需給付債權人 林凱慈 (原名 林寶惠 )新台幣(以下同)七百多萬元加計利息、違約金,聲請人擬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尚不足支應債務,爰提出本件聲請。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其因聲請意旨所述之上情,欲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清償債務乙節,有本院99年度監宣字50號民事裁定、戶籍謄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薹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383號民事判決等附卷可稽。是依上情,堪認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楊慧伶附表:
┌──┬────────────────┬─────┐│編號│不動產坐落│權利範圍│││││├──┼────────────────┼─────┤│土地│桃園縣○○鎮○○段埔尾 小段 137地│全部│││號││├──┼────────────────┼─────┤├──┼────────────────┼─────┤│土地│桃園縣○○鎮○○段埔尾小段137─│全部│││11地號││├──┼────────────────┼─────┤│土地│桃園縣○○鎮○○段埔尾小段137ˍ│ 公同 共有│││12地號││├──┼────────────────┼─────┤│土地│桃園縣○○鎮○○段埔尾小段137ˍ│1/6│││13地號││├──┼────────────────┼─────┤│土地│桃園縣○○鎮○○段埔尾小段137─│全部│││21地號││├──┼────────────────┼─────┤│建物│門牌:桃園縣○○鎮○○路○段││││156巷30號│全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