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003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務人李榮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以六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伍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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