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9號

114年度補字第203號

114年度補字第205號

114年度補字第208號

114年度補字第211號

114年度補字第215號

114年度補字第216號

114年度補字第217號

114年度補字第219號

114年度補字第222號

114年度補字第223號

114年度補字第224號

114年度補字第232號

114年度補字第233號

114年度補字第238號

114年度補字第239號

114年度補字第240號

114年度補字第241號

114年度補字第248號

114年度補字第249號

114年度補字第251號

114年度補字第256號

114年度補字第257號

114年度補字第259號

114年度補字第260號

114年度補字第267號

114年度補字第270號

114年度補字第272號

114年度補字第273號

114年度補字第274號

114年度補字第275號

114年度補字第276號

114年度補字第277號

114年度補字第279號

114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告 蕭正朋

一、上列原告與附表所示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所示,應各徵收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補繳時應具體表明案號)。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附表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第2項規定,原告之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或依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裁定駁回訴訟,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規定,對原告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下之罰鍰,併請注意。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胡旭玫

附表:

案號

起訴狀所載被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

114年度補字第199號

傅崐萁徐榛蔚蔡運煌謝公秉饒忠張善政吳昆儒陳建仁鄧明星鄧子瑜陳淑雯陳珮玉饒慶龍劉嘉德王智惠林蔡毓 、張○華、 曾梅珍劉彥秀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03號

陳佳秀尤開民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05號

蕭胤瑮林恒祺林佳玟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08號

蕭胤瑮、林恒祺、林佳玟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11號

張介欽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15號

蕭胤瑮、 陳百祿林永勝蘇立琮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16號

蔣萬安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17號

龔文俊高強生 、饒慶龍、 洪秋琪張華鈺陳建村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19號

謝立德田德財張逸華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22號

陳文瑞林文雄陳麗華李建華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23號

傅崐萁、徐榛蔚、 顏新章 、饒忠

10億元

7,84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24號

林欣榮朱家祥 、張逸華、田德財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32號

陳建村、饒忠、鄧子瑜、饒慶龍

10億元

7,84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33號

陳建村、鄧子瑜、饒慶龍、 王智慧唐淑蓉 、林蔡毓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38號

陳建村、 陳加富吳勁毅游淑貞周澤生賴花美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39號

朱立倫 、張逸華、傅崐萁、徐榛蔚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40號

張逸華、傅崐萁、徐榛蔚、饒忠、饒慶龍、王智惠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41號

洪培根 、陳佳秀

10億元

7,84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48號

朱立倫、張逸華、傅崐萁、徐榛蔚、 何禮臺 、謝立德、 田俊浩

10億元

7,84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49號

張逸華、傅崐萁、徐榛蔚、顏新章、饒忠、陳建村、 明良臻 、陳淑雯、鄧子瑜、饒慶龍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51號

洪培根、陳佳秀

10億元

7,84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56號

洪培根、陳佳秀

10億元

7,84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57號

林元鵬張庭華楊惠如陳世峰黃致達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59號

陳佳秀、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清股檢察官、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清股書記官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60號

陳佳秀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67號

許仕楓施孟弦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70號

吳建志吳東昇韓林梅魏嘉彥楊哲澧 、游淑貞、 邱美雲曾淑懿鄭美香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72號

蕭胤瑮、 楊碧惠汪郁棨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73號

許仕楓、蕭胤瑮、施孟弦、 周彥廷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74號

邱韻如蔡承芳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75號

陳文瑞、林文雄、 林奕雯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76號

許仕楓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77號

吳明駿 、林恒祺、邱韻如、林佳玟、 林政良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79號

吳明駿、邱韻如、蔡承芳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80號

陳佳秀、徐榛蔚、何禮臺、明良臻

5億元

3,99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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