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李思賢 被告 黃金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林秀菊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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