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50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 林書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四九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三期無實體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0918號裁定提供新台幣(下同)10萬7000元為擔保,並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78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其後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344號裁定准許變換提存物,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49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面額2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甲類第4期無實體公債,茲因該項公債急需更換,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業據提出提存書影本為憑,復經本院調取前開假扣押及提存卷宗,核閱無誤,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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