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佳惠┌─────────────────────────────────────┐│附表:99年度除字第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 陳文通 │京城商業銀│98年10月30日│100,000元│BG0000000││││行中埔分行││││├──┼─────┼─────┼──────┼───────┼───────┤│2│陳文通│京城商業銀│98年11月7日│100,000元│BG0000000││││行中埔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