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27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件係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原告起訴僅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4,335元。
二、被告 黃昌文徐曉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含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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