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185號
原 告 陳冠宇 即靚概館眼鏡行
林雨潔
張智凱
被 告 中租迪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
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
日以107年度豐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裁
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