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392號
原   告  葉亭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玉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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