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6號聲請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桃園縣桃園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本件聲請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舊公司名稱為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信商銀),於民國91年6月19日經經濟部同意變更名稱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前於87年12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華信商銀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12月19日起至127年12月18日止共4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於88年1月5日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㈢、相對人於89年9月4日邀同案外人乙○○○及丙○○與華信商銀簽立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及輔助勞工建構修繕住宅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1,5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9年9月13日起至109年9月13日止,共分24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華信商銀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議定之利率機動調整,並約定相對人負擔部分為政府核定之國民住宅貸款利率機動計算,上開華信商銀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議定利率與相對人所負擔利息之差額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則按華信商銀基本利率加週年利率0.3%機動計算,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4年12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1,224,465元及約定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㈣、相對人於93年4月30日向聲請人聲請貸款,並訂有信用貸款約定書,額度為310,000元,貸款期間為5年,月付5,802元。另依約定書第7條約定,若任一宗債務未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欠款項全數清償,又依約定書第6條及特約條款第3條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基準利率加週年利率0.285%機動計算,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4年12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220,167元及約定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㈤、相對人於94年5月9日向聲請人聲請貸款,並訂有信用貸款約定書,額度為300,000元,貸款期間為5年,月付5,644元。
另依約定書第7條約定,若任一宗債務未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欠款項全數清償,又依約定書第6條及特約條款第3條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基準利率機動計算,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4年12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268,764元及約定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相對人所欠上述款項,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原華信商銀不動產擔保約定書影本及輔助勞工住宅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經濟部91年6月19日經授商字第09101186160號函影本各乙份、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影本2份及繳款明細影本3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3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3月16日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
┌──────────────────────────────────────────────┐│土地標示:│├───┬──┬──┬─────┬────┬──────┬────────┬─────────┤│鄉鎮市○段○○段│地號│地目│面積│設定│擔保│││││││(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權利金額│├───┼──┼──┼─────┼────┼──────┼────────┼─────────┤│湖口鄉│德興││237│建│1938‧4│640/1000│共同擔保本金最高限│││││││2│00│額新臺幣1,920,000│││││││││元│├───┴──┴──┴─────┴────┴──────┴────────┴─────────┤│建物標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附屬│設│擔保權利││建│││層│構│(平方公尺)│建物│定│││├─┬─┬──┼─┬─┬─┬───┤│├─┬─┬─┬─┬─┬─┼────┤權│││號│鄉│街│巷號│鄉││小││樓│造│五│││││合│主要建│利││││鎮│路││鎮│段││地號│││││││││築材料│範││││市│段│弄樓│市○○段││││層│││││計│及用途│圍│金額│││││││││││││││││││││├─┼─┼─┼──┼─┼─┼─┼─┬─┼─┼─┼─┼─┼─┼─┼─┼─┼────┼─┼────┤│││││││││││鋼│6│││││6│陽│全│共同擔保││5│湖│國│35│湖│德││2││九│筋│2│││││2│台││本金最高│││口│光│巷│口│興││3││層│混│‧│││││‧│9││限額新臺│││鄉│街│3│鄉│││7││樓│凝│8│││││8│‧││幣1,920,│││││號││││││房│土│4│││││4│3│部│000元│││││5│││││││造│││││││2│││││││樓││││││││││││││││││││││││││││││││││││││├─┴─┴─┴──┴─┴─┴─┴─┴─┴─┴─┴─┴─┴─┴─┴─┴─┴────┴─┴────┤│共用部分:德興段88建號:1/17;德興段93建號:375/353234;德興段94建號:37││5/35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