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78號原告聖麒工具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瑞霞 原告 胡文恭 原告 胡榮展 前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明家 間履行協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提出被告宋明家最新戶籍謄本1份。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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