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065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所附事證係涉及案外人 戴驛霽胡戴秀榮 ,與聲請狀所指陳之對象不符,請敘明對債務人甲○○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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