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告 蔡兆閔

被告 毛蘇臺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朴交簡字第1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

法官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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